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
法律主观:
在一般情形下,公司与股东的财产混同,股东应当担责。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