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林木采伐审批

法律分析: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二十一条 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