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各国法律关于法的溯及力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各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五个原则:一是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二是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三是从轻原则,即一概适用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四是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五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没有溯及力.(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刑法,即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具有溯及力.(3)行为时的法律与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没有溯及力(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刑法的处刑比行为时的法律处刑轻,则应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4)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从刑法理论上看,从旧兼从轻原则比较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为“从旧”表明了对行为时不受处罚的行为,不能适用裁判时的法律给予处罚;即使行为时应受处罚的行为,原则上也应按行为时的法律处罚.这正体现了定罪判刑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的思想.另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则包含着保障行为人的自由的观念,因此,当适用新法有利于行为人时,应例外地适用新法.

(以上内容来自张明楷著《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