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向行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里的“备案”?
法律法规规定向主管部门“备案”或“登记备案”的事项是法定的形式要件。“备案”对实施该事项的主体有两个方面的法律意义:一是“备案”有告知、许可、确认之意。“备案”后,主管部门没有提出异议的表示认可,提出异议的需要改进完善后再“备案”,如果“备案”后虽有违规行为,但主管部门没有提出的,责任在主管部门方。二是有对抗之意。登记备案是权利生效的要件,如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按程序进行了“备案”的,不能就同一事项有另外的主体再次进行“备案”,如果发生物权纠纷的可以按是否”登记备案“为依据判定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