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附消极延缓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积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易言之,在积极条件,以设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均可设定积极条件。肯定条件是以一定客观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不发生为条件不成就。例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考虑到其女儿如不调到外地工作还需居住此房的情况,在合同中附上“如其女儿调到外地工作,该租赁合同方生效”的条件;再如,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考虑甲外地工作的儿子可能调回到本市工作需要住房,于是附上“如其儿子调回到本地工作,则租赁合同终止”的条件。上述两租赁合同都是附条积极条件的民事行为。
(2)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否定条件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它又可以分为否定的延缓条件和否定的解除条件。例如、甲、乙签订煤炭供应合同,在合同中附有“如甲本月不发生意外事故即供给乙煤炭若干”,该买卖行为即属于付否定条件的延缓条件。再如,甲、乙签订种子供应合同,乙考虑到种子尚未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故在合同中附上“如未通过鉴定合同终止”的条款,该行为即属于附否定的解除条件。
二、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这是根据条件的效力为标准而区分的,同时也是最基本的分类。
(1)延缓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使法律行为只有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才发生效力的条件。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之前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也就是说,在延缓条件成就以前,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但是权利人尚不能主张权利,义务人还无须履行义务,即双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停止状态。例如,甲、乙协商约定,待甲迁移北京时以2500元价格将其冰箱出售给乙。这里的“甲迁移北京”便是该买卖行为所附的延缓条件,当延缓条件成就(甲迁移北京),民事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甲应将冰箱交给乙;如果延缓条件不成就(甲未迁移北京),则该买卖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延缓条件的作用,是推迟民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2)解除条件,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存续,使已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例如,甲有闲置房间两间,甲、乙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附加了条件:如果甲的儿子大学毕业后回家工作,乙立即将该房退还给甲。这里“甲的儿子大学毕业后回家工作”便是该房屋租赁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在解除条件成就以前,租赁房屋的当事人之间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解除条件的作用,是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失去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