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调换律师的条件
曾任法官,检察官,在离任两年以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扩展资料:
不得担任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情形(律师法规定):
1、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3、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但系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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