烫伤如何赔偿

有个例子,供参考

案情简介

1999年4月19日,江某随六位朋友到广外品味居吃火锅,在就餐三小时左右,火锅倾斜,江某被锅内溢出沸汤烫伤双大腿内侧位,当即江某被品味居的经理及工作人员送至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就诊,诊断为双大腿浅二度烫伤(面积10%),次日江某住北京市宣武区中医医院治疗,诊断为双大肢烧伤二度面积6%。当日品味居支付江某医药费5000元,并派人护理七天。江某在北京市宣武区中医医院出院后,到宣武诊疗中心继续植皮手术,花费医药费5 000余元。江某于1999年8月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品味居赔偿随后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赔偿***计35000余元。原审宣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江某与同事在品味居就餐,对火锅翻倒应当有所预见,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判决驳回了江某的诉讼请求。江某对此判决不服,以火锅翻倒系餐厅工作人员置放失误、火锅放置不稳所致,餐厅对此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为由上诉至我院,要求依法改判由品味居承担损失。品味居答辩称其工作人员对火锅放置平稳,江某被烫伤系其个人原因,品味居对江某不负赔偿责任,除已经给付的5000元慰问款外,不同意赔偿江某的其他损失。

分歧意见

这个案件的案情比较简单,争议标的也很小,但是对于此案的审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来认定品味居的责任。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认定品味居的责任。由于所依据认定责任的原则不同,引发了举证责任是否转移、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当按照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审理,即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这种观点的理由为:江某到品味居吃饭,与品味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买卖兼提供服务的合同,餐厅应该保证顾客在其饭店进餐期间的膳食质量及服务质量,应该保证顾客的用餐安全,这既包括顾客的进食安全,也包括餐具使用的安全。这些虽无成文的合同条款予以明确,但是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对此,品味居餐厅应该预见其为顾客提供的餐具存在不安全隐患,并尽量避免伤害情况的发生。顾客在餐厅进食对于火锅搁置不稳造成江某烫伤的结果是餐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应由餐厅承担贻偿责任。品味居如果主张其在此事中无赔偿责任,则应由品味居提供其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并证明江某存在过错,否则品味居就要负责赔偿江某合理的经济损失。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即只有证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存在过错,才能请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品味居为江某提供的是饮食及行业服务,火锅这种饮食工具本身存在一种不安全因素,在江某及其同事吃饭的初期并未发生火锅翻倒的情况,无法证实火锅翻倒系放置不稳所致,排除了品味居餐厅的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在吃饭过程中,火锅翻倒,对此,江某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火锅翻倒系品味居工作人员放置火锅不稳所致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江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对于吃火锅存在的危险性即注意事项应当知道,对于火锅的倾斜与翻倒应该能够预见,江某到品味居吃火锅不存在其必定被烫伤的直接的联系。只有在品味居对于火锅的放置不妥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责任,对此,应由江某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烫伤与品味居工作人员工作疏忽之间的必然联系,否则品味居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火锅是一种家庭及餐厅常用的饮食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安全的因素,江某做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火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的因素,自觉防止危险发生,在其吃饭三个小时之后,火锅在使用中发生安全事故,且这种事故的发生与品味居提供服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品味居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江某主张品味居应承担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责任,江某即负有举证责任。在江某不能举证的情况下,应承担败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