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法律主观:
部分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希望能够在诉讼的时候减少成本,马凤律师特寻找 山东 省高级人民 法院 发布的《司法救助须知》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当事人。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 诉讼费 :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 赡养费 、 抚养费 、抚育费、 抚恤金 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 失业保险金 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 经济补偿金 的; 2、海上事故、 交通事故 、 医疗事故 、 工伤 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 人身伤害 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 法律援助 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五、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的几种处理情形: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3、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4、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法律客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