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多少受法律保护
居间费不超过3%受法律保护。
居间费是居间人从居间活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种费用,也就是大家所知道的中介费用。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也称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或是日常生活中,都会有很多居间人,他们通过合法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为委托人和第三人达成某种协议或是促成某种交易,根据书面或是口头达成的居间服务协议,取得居间费,也就是中介服务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居间费既是一种传统服务介绍费,同时也是一种信息费。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
2、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服务经营范围有:
1、房地产中介及代理;
2、厂房租赁与销售代理;
3、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
4、 商铺租赁与销售代理;
5、地皮租赁与转让代理;
5、商品房或私宅租赁与销售代理;
6、二手房租赁与销售代理;
7、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
8、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
综上所述,通过居间费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可以明显看出,口头约定肯定是无效的,必须是有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成立的合同书才能取的相应的居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