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生命力从哪里来?
法在治理国家中能不能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兑现,在于执行。所以说,法的生命力在于不折不扣地实施。不论多么好的法律、法规,如果束之高阁,或者把它当做一种装饰品,它都不会在治国安邦中发挥任何作用。
在一个国家,法的制定活动会产生大量的法律规范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文件若不能付诸实施,便是一纸具文,只有付诸实施,才能使法律在现实中获得生命力,完成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变、从应然到实然的飞跃、从抽象到具体的升华。
法的实施,就是指一定的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实际施行法律规范的活动。它主要包括四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法的遵守。法的遵守简称守法,指一定的主体以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在我国,全体公民、各国家机关、各社会组织、各政党都是守法的主体。关于守法标准的理解,除了消极意义上“不违法即守法”外,更应注意积极意义上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主动行使权利的涵义。
第二个环节是法的执行。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在我国,中央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享有执法权的机构是行政执法的主体。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主动性和单方性。执法活动的总要求是“依法行政”。
第三个环节是法的适用。法的适用简称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司法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程序性和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性。司法活动的总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总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四个环节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简称督法。广义上,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狭义上,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在我国,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以民主为基础、以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控和督察。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现实生活中,个别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而一些地区和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因此当前法制建设中的主要矛盾已基本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必须明确,维护法制的尊严,保证法律的执行,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成功的一个关键。法律是规矩,是准绳,是尺度。无规矩不成方圆,无准绳难辨曲直,无尺度难分短长。治理国家若无法律,则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就无法调整,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事实早已证明,如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脱离了法制轨道,也势必要走到邪路上去。所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能否得到贯彻执行,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成败问题。对此,任何一个关心国家富强的人都不能掉以轻心。
应当指出,法的实施和兑现分为两方面,一是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而行动;二是国家公务员要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这就是说,法的实行包括百姓守法和公务员守法两方面,这两方面相依存,缺一不可,但主导方面还在于公务员依法办事,而不在一般的平民百姓。
因为公务员是政府的组成人员,都掌握一定的权力,是执行国家各项政策的工具,如果公务员守法,特别是统治集团上层人物守法,就可以给群众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就可以带动广大人民守法。言教不如身教,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唐太宗李世民说过:“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这说明统治阶级成员及其官吏以身作则地遵守法律,是保证国家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关键。换句话说,如果各级政府官员,自己违法乱纪,甚至贪赃枉法,把政治搞得腐败不堪,又怎么能去要求群众遵纪守法呢?
如果硬要群众守法,那只好使用强迫手段,其后果是群众“口服心不服”。这样,就必然蕴藏着不稳定的社会因素。事实上,不论任何国家或任何朝代,实施法律都比制定法律要困难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