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外派一员工去关联公司帮忙,但该员工强烈不愿意服从安排,公司可以强制进行吗?希望能有劳动法条例
不可以强制进行。应当看一下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员工同意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则不可以强制进行。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经营地属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正常现象,但由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了变化,是否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应当考量该变化是否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实质性的困难和影响。若未给劳动者带来实质性的困难,则劳动者有容忍、服从的义务;若已给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了实质性困难,则应认定劳动者未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具有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否会给劳动者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一般而言,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无重大事由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并对用人单位的安排负有适当容忍义务。劳动合同即使约定了可以全国调动,也不必然生效,还应结合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避免简单粗暴地处理此类问题,千万不要以为劳动合同已经做出对用人单位有利的约定就认为万事大吉。用人单位虽然有经营自主权和用工自主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适当的限度,尤其不能借机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2月6日发布)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24日发布)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