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每月只补偿400元
竞业协议每月只补偿400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补偿金应当有一定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如果这一数额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如果400元低于上述两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那么这样的补偿金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1、定义: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与用人单位构成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或相似工作;
2、补偿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按月支付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
3、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内容:竞业限制协议应包括限制范围、期限、补偿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5、解除条件: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6、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按照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若竞业协议中规定的每月400元补偿低于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或低于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该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要求,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定标准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