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称呼犯人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人”的称呼有两种,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将“犯人”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以及法院的审判阶段都是将“犯人”称为被告人。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交的起诉意见书中将“犯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犯人”被称之为“被告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由此可见,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前,都是将“犯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后,“犯人”被称为被告人。
此外,从《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等规定都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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