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按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划分为什么
财产清查按其清查对象的范围可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全面清查是指对全部财产物资和往来款项等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查询。原则上讲,全面清查的范围应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所有有关项目。 清查的内容全面,清查的范围广泛,能够全面核实会计主体所有的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的情况;但全面清查需要投入的人力多,花费时间长。
2、局部清查:局部清查也称重点清查。是根据需要只对财产中某些重点部分进行的清查。这种清查有的要求定期进行,也有不定期进行的。通常,企业需要对那些流动性比较大的财产物资按制度规定和实际需要进行局部清查。如库存现金应每日进行清查,于每日终了清点库存,并与现金日记账进行核对;银行存款至少每月清查一次;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根据制度规定,除年终进行清查盘点外,月末、季末也需要进行清查盘点;实物负责人、保管员易岗交接时,也需要对库存商品、材料、物资等进行盘点。局部清查是对流动性较强的资产进行的一种清查包括: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时清点核对。
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出纳人员每月至少应同银行核对一次。
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等,年内应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对各种贵重物资,每月应盘点一次。
债权债务,每年至少应同对方核对一至两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