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及《关于加强信息***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的基础上, 将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 ,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 ,应当同时提交股东名册,全体投资人与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应当保持一致。 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 无需提交承诺书和清税证明,也无需公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内容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据此,在公司被吊销后,作为公司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中履行下列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业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