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道法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华道法协会章程] (二零一零修正案)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华道法协会。全称为中华道教道法学术研究协会,英文译名:CHINESE TAOISM SOCIETY 。英文缩写: ( C . T . S) 。 第二条:本会是由中国内地道教界与港、澳、台等全球海外道教界人士***同发起成立的爱国爱教学术交流团体。本会在国家宗教政策指引下,严格遵守国务院宗教管理条例,坚定拥护中国***产党的领导。 第三条:本会工作与宗旨:在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指导下,配合中国道教协会做好弘道工作,营造教内团结和谐交流氛围,正确引导道教学术研究方向,纯正道风,严肃戒律,精进修行,促进道教光复传衍,继承发扬中华传统宗教文化。 第四条:本会为国家宗教局、民政部备案,注册于香港之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下的管理制度,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全体会员大会,全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全会设理事会为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全面工作;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三名、常务理事若干、理事若干,以上职务由秘书处拟定人选名单,经各级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顾问若干,由常务理事会聘请,对德高望重,为道教发展及学术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道教界人士,由常务理事会授予名誉顾问。 第七条:全体会员都有严格遵守本章程的义务。 第八条:本章程由中华道法协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