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的诉讼制度是怎样的?
元朝的诉讼制度,大体采用来制,在法律上标榜宽仁。一般不准越诉,但允许对官吏受贿不法者直接赴官府告状而不以越诉论罪,有冤者不仅可以击登闻鼓申诉,而且允许拦官吏车驾等非常上诉方式,同时确立了诉讼官吏亲嫌回避的法律。
元朝的恤囚制度也有所发展,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钮。对拷讯制度也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非强盗,不加酷刑。
但是,在军事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的元朝,由于蒙古贵族官僚的野蛮与落后,一切压迫都以极端残暴的形式出现,所以在实践中无所谓法制秩序,法律所规定的诉讼原则,都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