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采购合同的法律关系
法律主观: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 是有偿合同 ,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委托人的责任怎么规定: 1)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令为法律行为; 2)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时,有权拒绝接受因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3)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偿还费用; 4)委托人发现其委托的行纪人因行为而使财产或利益遭受损失时,有权请求赔偿; 5)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酬金的义务; 6)委托人有向行纪人偿还费用的义务; 7)委托人有接受行纪人的给付,并承担行纪人转交而来财产履行的义务。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