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在标准中引用和处理原则的区别
引用和处理原则区别如下:
1、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对法律法规中涉及标准的条文,一般应当采用引用标准的规定,如果对标准条款内容有不同意见,应在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标准化工作的规定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
2、以上位法为依据的原则:对法律法规中涉及标准条款的内容,一般应当按照下位法来处理。如果对上位法规定不明确或规定不合理,应当按照下位法进行处理。
3、以部门规章为依据的原则:对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关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确定的事项没有必要引用标准条款(含相应条款)或未做具体规定时,不得引用标准条款或相关事项。
4、以行政法规为依据的原则:对于国家标准中有明确定义时,则适用国家标准;对国家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时,则适用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关国际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在国家标准中不作明确规定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
5、以部门规章为依据的原则:对于部门规章中没有特别规定或者未作具体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又必须使用标准条款时,不应对其进行引用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