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物的特殊性?
物的特征
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民法上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而不能是人身。现代法上人只能为主体,而不能为客体。不仅人身不能成为客体,人身上的某一部分包括各种器官在未与人体脱离前也不能成为物。以人身上的某一器官为交易对象的,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人身的组成部分只有在与人体脱离后才可成为物。人死亡后已无生命,不为主体,因而尸体可成为物。
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只有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的物,才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只有这样的物,才能满足主体的个体需要,才能用于交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支配自然的能力增强,物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例如,电、热、声、光、气等自然力,在不能为人实际控制和支配时不为物,而能够为人力控制和支配后则成为物。
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民法上的物须具有可使用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为只有能够满足人们的生产或生活需要,才可为主体所有,才可用于交换。不能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实际需要的物,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民法上的物一般仅指有体物。所谓有体,是指具有一定的形体,能够为人的感官感触到。民法上的物还须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如不能独成一体,则不能单独用于交易,不为民法上的物。
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阳光和空气能满足人的需要,在通常情况下却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原因在于它们是无限地供给的, 不具有稀缺性。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用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其是否具有可移动性,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则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依我国法规定,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为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为动产。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法律对动产一般赋予其流通性,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第二,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动产上的权利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权利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第三,在某些法律关系中,法律的适用不同。第四,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动产纠纷则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禁止流通物
根据其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物可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主物与从物
区分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主要意义在于:流通物可以自由流通;限制流通物只能在限定的范围内流通,否则交易无效;禁止流通物则不得为交易的标的物。
根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物可分为主物与从物。
主物是指由同一人所有的需***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效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则是指畏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从物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主物同属同一人所有;第二,须独成一物;第三,须与主物***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区分主物与从物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从物随主物的转移而转移。
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间的关系,物可分为原物与孳息。
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根据其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物可分为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非消耗物,又称不消费物,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根据其是否可分割,物可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其在交易中确定方式,物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特定物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的。特定物既可是因物自身的特征而区别于他物的物,也可以是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确定的物。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根据其可否由他物替代,物可分为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代替物,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
法律上的意义
物在民法中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物为物权关系的客体。物又是最常见的交易对象,因而债的客体也常涉及物。第二,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一方面,物会影响到法律关系的效力,如以限制流通物进行交易的,若在限制的范围内,可有效,若超出限制交易的范围,则无效。另一方面,物会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类别。第三,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会因物的性质不同而受不同法院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