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帮忙!!急件

1、“违反操作规程发生的事故由本人自已承担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工伤保险法规中“工伤无过错”原则,应属无效约定。只要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能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给付《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

2、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不适当的。因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此外,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以第四十条规定情形解除合同。

附法律规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