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缴纳物业费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物业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规有效性校验: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