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快递条例条例最新通过时间

11月12日,市邮政管理局组织召开《天津市促进快递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快递条例)立法项目专家评审会,邀请我市司法、人大、发展改革、公安交管以及快递协会等了解快递业情、立法经验丰富的相关人士作为评审专家,《快递条例立法调研报告》和《快递条例(草稿)》等立法调研成果顺利通过专家评审。快递条例课题组代表、南开大学法学院付士成教授,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庞冠新出席会议,政策法规处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