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顾责任人员侵害罪
负有照顾责任人员侵害罪的判刑标准如下:
1、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若该行为同时构成强奸罪,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照顾责任人员侵害罪的法律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于负有照顾责任的人员,如果虐待被照顾的人,情节恶劣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上述行为导致被照顾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伤害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对于有照顾责任的人员,如果故意杀害被照顾的人,将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如果有照顾责任的人员放任被照顾的人处于危险状态,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遗弃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若与14至16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根据情节轻重,可被判处三年以下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如构成强奸罪,将按照更重的刑罚进行定罪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