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8日,甲、乙、丙、丁***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章程主要条款如下所示

1,第一条,丙以房屋使用权出资、丁以劳务出资均是违法的。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能以货币作价并依法转让的非实物财产。

那么,丙的房屋使用权可以用货币作价,但是无法转让;丁的劳务能以货币作价,但是无法转让。

第二条,是合法的,公司法规定,不设立董事会的公司需要设立执行董事一名;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是合法的,公司法规定,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公司可以设立监事1-2名。

第四条,是不合法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不得兼任高管;而财务负责人就是高管。

第五条,是合法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表决。

2,丁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甲的股权由乙、丙按实缴出资比例购买。依照法条:公司法第71条。

3,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决定的。在增资的时候,股东依照实缴出资比例来优先认股;在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的时候,同样按实缴出资来决定购买。

4,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