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主要内容有哪些
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主要内容: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程序:
1、当事人起诉,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决定受理的,应当登记立案;
4、法院进行审理;
5、最后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主要内容包括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