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死刑复核合议庭几人

最高院死刑复核合议庭人数,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三人到七人,适用于基层,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2、如果是三人或者五人,是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死刑复核程序流程:

1、上报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

3、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死刑复核几人组成合议庭,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但是无论那种情况,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都当是单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合议庭组成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