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行政法律是限权法,控权法
行政法是控权法。该观点将“控制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和核心。控权论认为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控制的法。该理论从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性和侵害可能性出发,强调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它的主要观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认为行政机关享有权力和进行管理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授予行政机关权力不是行政法所能决定的。行政法所能规范的是权力行使的后果,是由于享有权力、运用权力所带来的法律问题。第二,认为行政权的行使无须法律保障,行政法就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法。这一观点较多地借鉴了西方行政法作用的理论。
今日看了孙笑侠教授〈法律对行政的控制〉一书,比较赞成一种观点,我们对于行政所说的控权不应该只是对行政的限制而言的,此处的控是一种广义上的,是一种对行政权的凌驾,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引导行政有效合法的实施,另一个就是我们所说的限制行政权的滥用,保障相对人的利益。如果以此说法,那么就不会产生对行政效率带来的负面影响,至少在理论意图上,我们还是比较重视行政职能的有效实现。
至于成本的抬高这的确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们强调的是对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的有效实现的管理,必须把握好有效的范围,有效就是要我们的行政权在社会服务中,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服务中要量力而为,结合我们的社会现实。但是即使这样成本的提高也是不可避免的,总的来说,成本的提高,带来了社会的稳定,就、以及公民组织合理利益的实现,还是值得的。
对于公民权利滥用的问题,其实在现阶段这不是一个主要的问题,我们所缺的恰恰是权利的重视。权利和权力是两个对应的范畴,他们处于一个运动的平衡之中,这需要双方的制衡,行政法对行政的控制就是为了要保持一种相对的均衡,所以权利滥用的问题是不用太担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