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涉及的法律法规

新修改的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通过委托律师的方式取得辩护的权利 (只能委托律师)公安机关没有义务指定辩护人 指定辩护人只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几种情况:

应当指定的情形:①盲、聋、哑人;②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

精神病人;③未成年人;④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下面附上侦查阶段辩护人(即受委托的律师)的诉讼权利

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

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不得调查取证,不得阅卷。

律师聘请

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如果提出明确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或者律师姓名直接委托

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意见及时转递到该律师事务所;如果提出由亲友代

为聘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聘请意见及时转递到该亲友;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

但没有具体聘请对象和代为聘请的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

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会见

证书要求: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

可要求会见,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会

见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在场要求: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不能派员在场)

时间要求: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