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不合格辞退员工有补偿吗

考核不合格辞退员工是否有补偿,要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1、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属于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辞退,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金;

2、职工考核不合格的情形表现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属于合法辞退,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并且不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

3、考核不合格属于不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岗还是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辞退,并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辞退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必须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