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根据从事法律的朋友的意见:
(1)陈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于终止。根据描述,陈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仍然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也未与陈某主动终止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在没有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即进入无固定期限的状态,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因此,由于公司未及时终止劳动关系,陈某在公司工作的情况下,劳动关系被视为终止。
(2)某公司应该支付陈某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具有权利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在第46条明确规定: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1倍至3倍,支付相应的月工资作为补偿金。根据您提供的信息,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而公司在2009年8月28日向陈某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因此,从劳动合同期满的2009年6月30日算起,到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2009年8月28日,***有两个月的工资应计算为经济补偿金。
总结:陈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于终止,公司应支付陈某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根据您提供的相关情况作出的解答。如果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一步寻求法院的裁决。同时,我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劳动法律师或相关劳动争议解决机构以获取更具体和个性化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