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的管辖范围

1、劳务纠纷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的,劳动局可以管的。

劳动局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综合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2、根据《劳动监察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动监察大队的监察内容如下:

(一)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三)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五)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六)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八)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九)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十)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十一)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二)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况;

(十三)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劳动监察规定》:

第七条 劳动监察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

(二)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地方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一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第九条 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二)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三)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

(三)为举报者保密。

百度百科: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监察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