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后进入什么流程

签了认罪认罚书之后检察院会向提起公诉。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是“讨价还价的诉辩交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通过认罪认罚来争取从宽,而不是就定罪量刑进行讨价还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具体幅度,都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来把握。而国外的诉辩交易,只要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一般即可定罪判罚,有的案件从宽幅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产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与检察官就诉讼结果进行协商处分、交易还价。

正是因为不是“交易”,才要求嫌疑人、被告人首先得实事求是的去认罪认罚,而不是让你去投机取巧,将原本不具有犯罪事实的进行认罪。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仍可判无罪

审判阶段,审判长仍应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审判长主要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审查:一、知悉性审查,审查核实被告人是否知悉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二、审查被告人是否具备普通人的正常认知能力。第三、审查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有无异议,“认罪”“认罚”是否其真实自愿意思。第四、基础事实(或者在案证据)审查。

不论被告人是否认罪,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其他证据的案件,或者事实不清,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依法宣告无罪。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旦签署,即便撤回,仍可作为曾经有罪供述的证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系自愿认罪认罚的,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则原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签署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仍可能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 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因为从形式上讲, 《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是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的,并充分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的有关利害关系,能最大限度体现其自愿性和真实性。一旦签署,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方面声明、认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效果不亚于此前做的供述笔录。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心”签署的情况,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顶包者。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反悔的,虽然该反悔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作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证据,但仍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