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是什么意思?
财产保全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案件相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性管理措施。
当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即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的措施如下: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3、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财产保全必须满足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