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文但不构成危害

近日,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在缠访过程中,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案件。

马某、赵某系邻居。2000年时赵某之女(年仅11岁)伙同马某之女(年仅10岁)偷走了马某家的两万余元。马某认为赵某之女的盗窃行为系赵某教唆,遂要求阿克苏市公安机关追究赵某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初查发现,没有证据证明赵某教唆其女偷盗他人财物,即不予立案。马某不服,要求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检察院驳回了马某的请求。为此,马某缠访闹访达7年之久。

今年6月,阿克苏市政法委多方协调,从市财政拨款1万元给马某,作为其息访的补偿。马某满口答应并以书面作保。但马某拿上1万元后,即刻赴北京上访,上访结果可想而知。马某对此并不死心,花200元购买了一份伪造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转办函,交给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查办案件。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查证,确定此函确系伪造,遂将此案移交阿克苏市公安局。阿克苏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对马某采取强制措施立案侦查,并于近日移送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新疆法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