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的相关概念

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刑事诉讼都实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制度。在日本,实行国家追诉主义,法院不受理自诉案件;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都要由检察官起诉。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在南斯拉夫,追究犯罪、对犯罪者进行控诉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院是负责刑事案件起诉的国家机关。

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也实行检察官起诉的制度,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不名誉罪之宣告。不名誉罪实质上与重罪含义相同。因此,凡是联邦法院审理的重罪案件,检察官的起诉书必须经大陪审团审查决定,轻罪案件则由检察官直接向法院起诉。在各州中,约有半数的州,重罪案件可以不通过大陪审团,而由检察官直接向法院起诉。除死罪外,被告人可以放弃由大陪审团审查公诉的权利。大陪审团审查起诉,仅审查检察官提出的证据。被告人没有主动提出证据和出席大陪审庭的权利。经审查,如果大多数陪审官认为检察官对被告人罪行的指控有根据,即由大陪审长签字批准公诉书。

英国最早实行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制度,但于1933年将这一制度废除。原则上,在英国任何公民对犯罪案件都可以起诉,实际上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由警察部门起诉,有些犯罪案件必须先取得总检察长或检察官的批准,才能起诉。总检察长和检察官也负责某些重大案件的直接起诉。

在法国的刑事诉讼中,案件经过侦查,一律由检察官制定起诉书起诉,并移送预审法官或上诉法院起诉庭审查决定,交付法庭审判。 人民检察院经过对刑事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之后,确认案件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公诉应具备的条件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提起公诉:

(一)做出提起公诉决定,并制作起诉书

(二)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等一并送交人民法院,正式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