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开庭的法定理由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下几种延期开庭的情况:

1、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是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是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是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是: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