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丐的法律规范
中国作为缔约国之一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缔约各国的公民有自由谋生的权利,2003年3月17日,广东发生的孙志刚事件(送到收容所后被打死了),使《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使《收容遣送条例》寿终正寝。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有了“自愿、无偿、依法”三大原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以其他滋扰他人方式乞讨的”及“胁迫、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的”方可处以治安拘留、罚款。记者从警方获悉,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大多数职业乞讨者他们只能将他们留置至22时或送入救助站,但他们到达救助站后往往不接受救助,第二天又可以出现在地铁车厢行乞。此外,法律规定有未成年人需照顾的违法嫌疑人不得拘留,70岁以上老人免于治安处罚,乞讨者便把孩子和老人当成“护身符”,也让真正的弱势群体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
所以,光是政府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往往是治标不治本,还需要社会各界的联动配合。有关人士呼吁,市民对流浪乞讨人员抱以同情之心的同时,要多个心眼仔细分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