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和邀请招标的区别

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有:概念不同、适用范围不同、适用法律政策不同、程序不同、谈判对象数量不同。

一、概念不同

1、邀请招标

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2、竞争性谈判

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适用范围不同

1、邀请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2)、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2、竞争性谈判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三、适用法律政策不同

1、邀请招标的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和国招投标法》。

2、竞争性谈判的相关政策是《政府采购法》。

四、程序不同

1、邀请招标主要程序:发邀请书,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

2、竞争谈判主要程序:谈判,澄清,变动,点评,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谈判对象数量不同

竞争谈判是谈判小组与单一供应商双方一对一进行,而邀请招标则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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