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有权跟施工方要分包合同吗

监理有权跟施工方要分包合同,审查工程的分包是否合法是监理的一项职责和权利,为了确保审查的准确性,其有权请求施工方提供分包合同。监理的特点即监理具有服务性、科学性、公平性和独立性的特点,监理的过程中应当公正合法,并且实行总监负责制。?一、监理有权跟施工方要分包合同吗监理有权跟施工方要分包合同,根据监理规范规定:工程的分包单位资质必须报监理认可,所以监理有权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审查分包合同。提醒,监理在审查分包合同时,要着重审查下列部分:

1.审核分包内容,因此先检查分包的项目是不是主要工程,非主要工程的,还应控制分包单位,虽然工程总包可以由两家以上单位联合投标,但是每项分包工程只能有一家分包单位,否则视为非法。

2.审核分包资质。一般来说就是分包单位在承建工程的方面具有相应资质。例如房建工程中,将给排水分部工程分包,那么分包单位必须有给符合设计要求的排水安装工程承包资质。

二、监理的特点监理有如下特点:

1.服务性

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合同来实施,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2.科学性

监理的科学性体现为其工作的内涵是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智力的服务。

3.公平性

工程监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时,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工程监理的公平性。

4.独立性

与建设单位、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应当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

三、监理的原则监理要遵循如下原则:

1.监理工作以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实施监理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2.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3.应“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维护建设方与不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4.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5.被监理单位必须接受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