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前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

标前协议本身就是在投标前,私自订立的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分析

标前协议指的是在招投标流程启动前,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已经订立相关协议的行为,例如在招标之前,双方已就招标的施工内容签订施工合同或类似协议,则属于标前协议。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来讲,签订标前协议显然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基本的招投标程序,一般均认为标前协议及中标合同均无效。这本身就是招标人违反了公平原则,情况轻点的可能只是会被警告,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依法处理。从相关单位对招投标监管的角度来讲,必须招标的项目监管比非必须招标的项目更为严格。因此,如果针对必须招标的项目,标前协议未必导致中标无效的,则非必须招标的项目签订标前协议更不应当导致中标无效。参照前述案例的逻辑,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签订标前协议的,则标前协议与中标合同均有效。但笔者认为,如果标前协议构成串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条例,无论是必须招标还是非必须招标,中标一律无效。目前法律法规对于标前协议是否属于串标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标前协议仅仅是框架性协议,并未明确就招标项目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约定,例如工期、合同价款、招投标方案等,则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而如果在招标前签订的标前协议已就合同价款、合同工期等实质性内容明确约定,则一般应当被认定为串标,中标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