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西周的契约制度
西周时民事法律有所发展,出现了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借贷契约等。
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剂写在竹简上,将之分为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即“同而别之”。根据《周礼·天官·小宰》:“听卖买以质剂。”《地官·质人》记载:“大市以质,小市以剂”意思是大的买卖用质,质是较长的契券,从形式上讲是用较长的竹简书写,如买卖奴隶、牛马;小的买卖用剂,剂是较短的契券,用较短的竹简制成,一般用于较小的买卖,如:买卖兵器或珍异。当时的质剂都是官方制作,即由市场管理人员“质人”制作,说明当时官方已经对市场贸易加以干预。
借贷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傅别,就是关于借贷方面的契约。形式也是在竹简上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一半。竹简中的文字是半文。傅别平时是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又是诉讼的证据。《周礼·天官·小宰》:“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