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一级高级中学的总 则
为大力发展云南现代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省,努力推进学校现代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体制,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其示范和窗口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云南省普通高完中办学水平综合评价方案》(简称《评价方案》)的相关要求,特制定《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简称《规定》)。
第一章 责任与监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省一级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是指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审认定并授牌的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以下简称省一级高完中)。
本规定试行后,省一级高完中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当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以下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责任。
当地党委、政府工作责任:营氛围,保投入,问绩效。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责任:定规划,勤协调,善参谋。
学校工作责任:抓管理,保安全,提质量。
第二条 省一级高完中要形成学校自我促进、自我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制订和完善学校管理规程,规范学校各部门以及年级、班级管理行为。学校要按照《评价方案》4个系统所含的11个层面、36个指标、121点要素,建立健全学校数字信息化自评管理系统,监测自己的办学行为。
第三条 省一级高完中要建立学校与家庭、学校与社会的有效沟通机制,建立规范有序民主决策、群众监督、多元参与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学校每年要结合年终或学年总结,专门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和社会等方面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自我评估完善,并将评估获得的数字信息记录在案,录入统计图表与学校常模进行监测比较,自我调节学校发展态势。
第四条 省一级高完中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将办学理念、课程计划、师德师风规范、作息时间以及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基本制度,采取多种形式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并就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事项作出承诺,承担违诺责任。
第五条 省一级高完中,必须配合省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云南省一级高完中年度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学校年度教育教学质量监测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省一级高完中在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下,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高中招生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
省一级高完中要发挥辐射作用,在本地区帮扶1-2所二级及其以下等级或无级别的普通高中学校。同时,分期分批派出中、高级教师到定点农村初中、小学支教,为当地创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做好力所能及的工作。中、高级教师到农村支教的比率和帮扶成果均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 地方政府应设立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在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下,省一级高完中应建立健全对在校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救助的长效保障机制,原则上应将每年收费总额10%左右用于设立“贫困生助学基金”,确保贫困学生学习和生活,防止出现学生因贫困辍学现象发生。
第八条 打破“省一级高完中”终身制,建立定期重审认定机制。自《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每三年对省一级高完中进行一次重审认定。重审认定工作以学校原级别、等第为操作基础,坚持基础教育协调发展的原则,由省教育厅按照《评价方案》的基本要求和“评价程序”组织实施。重审认定时应综合当地党委、政府对学校的评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考核,教育督导部门对学校督导评估的结论,以及学校参与省年度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等相关情况,经系统评估、全面衡量后认定。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省一级高完中要坚持办学条件达标建设与学校内涵发展并重。特别是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审视自己的发展状况,是否体现以人为本,是否体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经省年度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四项指标的平均Z值进入前列的学校,分等给予表彰奖励。在已认定周期内,连续两年均获奖(无第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者,可视为下一周期省级重审认定合格。
第十条 对省一级高完中在办学过程中,管理规范、绩效突出、示范作用显著的给予表彰。对取得下列实绩之一的可作为办学成果,在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中给予认可奖励。奖励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一)主动传播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经验和管理创新内容,学校成为当地的教育科研活动基地,教学和管理骨干培训基地的;
(二)积极承担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善始善终,有所发现,在推广实验成果过程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三)为薄弱学校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其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效显著的;
(四)为当地巩固“两基”作出贡献或在其他领域取得显著成效,有良好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 复检与警示
第十一条 对一级高完中重审后,办学水平低于原等级的,先予以警示,一年后再次重审,若还达不到要求的,据实给予降等降级。
第十二条 在省年度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中,认定周期内综合成绩连续两年都处于全省同级同等学校落后位次的将给予限期整改警示。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重视,帮助其找准问题,加以解决。连续两次警示仍无改善者,按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三条 省一级高完中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通报警示并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暂停省一级高完中资格一年;一年后仍不到位的,取消省一级高完中资格。同时具有下列行为两项者,暂停省一级高完中资格一年,限期整改;一年后整改仍不到位的,取消省一级高完中资格。同时具有下列行为三项者,取消省一级高完中资格。
(一)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的;
(二)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班)的;
(三)违反国家课程(方案)计划,随意增减课程科目或课时的;
(四)违规独自组织高初中招生考试或用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造成当地招生工作混乱的;
(五)学校教师到复读学校(班)兼课的;
(六)教师对该校及现任教学段(班)的学生实行有偿服务的;
(七)省级文明学校在复查认定期被摘牌的;
(八)办学特色不明显,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在同级同等学校中连续下滑的。
第十四条 省一级高完中经查实有以下六种行为之一,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取消省一级高完中资格。
(一)公办一级高完中主管部门不足额拨给该校教师工资或违反国家政策平调该校经费的;
(二)对贫困学生的助贫措施(资金)不落实,造成贫困生辍学流失的;
(三)因学校管理原因,出现学生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会)考、竞赛、检查、年度教育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等重大活动时,集体舞弊或弄虚作假的;
(四)管理不严,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
(五)违反收费政策乱收费的;
(六)发生了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特、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 依托省一级高完中所举办的民办学校有违规办学行为的,应追究依托举办该校的省一级高完中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被取消省一级高完中资格的学校,三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省一级高完中。
第十七条 学校对被取消省一级高完中资格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举证、申请复核。复核有变更的,按复核决定执行。学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核的,视为认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制订本区域内的管理办法,对本地二级及其以下普通高完中进行管理。
各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在创建和管理好省一级高完中的同时,应切实抓好省一级示范幼儿园的创建工作。省教育厅对申报晋级或升等省一级高完中的州(市)、县(市、区),采取先通过认定或验收学校所在区域新创建的同数量一级示范幼儿园的整合评价,对学校进行评价认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09月0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