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科斯定理的涵义

科斯定理由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

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

只要交易双方可以自由讨价还价并达成交易,那么市场行为就可以发生。中国的情况是,政府宣称了对土地的拥有权。国家必须允许土地的事实所有者——多数情况都是农民——进入市场。这样,国家可以通过收税在土地交易中获得很大利益;同时,为了自身利益,就必须将其自身排除在市场之外。

扩展资料:

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

交易费用理论不仅是研究经济学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释其他领域很多经济现象,甚至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

比如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价(不一定是货币性的)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弃原有的想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较小的一种方式。

根据“自由交换论”,如果法定权利是明确规定的,并且交换法定权利的合同能够强制履行,则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在上述例子中,当农民具有禁止妨害行为的权利,或当铁路部门具有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的权利时,“自由交换论”的条件显然就得到满足了。

因此,根据科斯定理的自由交换论,农民是否有权禁止铁路部门或铁路部门是否有不受惩罚而污染环境的权利,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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