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常识

1. 什么是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 能有关的民事纠纷,通过说服教育和疏导,促使争议各方平等协商、化解 矛盾的纠纷解决方式。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法律法规对行政调解进行规 范,行政调解的一些规定主要散见在一些专业法律法规之中。如《水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 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县级以上 人民 ***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

2. 行政调解的程序有哪些基本规定

行政调解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其中,简 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调解结果易于履行的争议纠纷,尽可能减少当事人 的程序性负担;一般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行政调 解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启动。

行政相对人可以对符合行政调解范围的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 书面行政调解申请,口头申请的,由行政机关记录在案;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 权提出,但须征得各方面当事人同意。 (2) 受理。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 告知当事人。 (3) 调处。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 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意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

涉及重大、复杂以及社会影响较大 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调解达成 协议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书。

3. 行政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1)公平的原则 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

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则 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则 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4)合法的原则 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的抹稀泥。

调解成功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4. 行政调解有哪些功能

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具有以下功能:(1)行政调解以其快捷、低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与法院诉讼相比,行政调解不需要烦琐的手续,即时性也很强, 化解矛盾纠纷效率高。从成本与收益上考虑,成本也较为低廉。

行政调解尊 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参与为其必要条件,既有利于当事人了解法 律,也有利于减少以后的执法成本。(2)行政调解有利于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和谐。

行政调解是在 民主协商与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体现了 *** 民主管理与当事人自 主行使处分权的自愿原则的有机结合。通过做耐心、细致、全面、具体的调 解工作,可以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踏实认真尽职尽责的工作作风,树立行 政机关良好的工作形象,并由此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进一步建 立人民群众同 *** 密切融洽、相互信赖的关系。

5. 行政调解的原则是什么

房屋租赁纠纷的行政调解是指在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和 协调下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进行的调解,具有行政性 质。

与民间调解相比,它具有依靠专家判断、对纠纷当事人有权 威性和影响力、效率高、成本低以及可以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积累 政策经验等优势。 房屋租赁纠纷的行政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即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 理房屋租赁纠纷。

(2) 合理原则即调解活动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房屋租赁 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3) 自愿原则即进行房屋租赁纠纷行政调解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 同意调解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他们进行仲裁或诉讼。

(4) 合法原则即负责房屋租赁纠纷行政调解的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调解。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 地“抹稀泥”。

调解成功后应该制作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 也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租赁纠纷行政调解的程序如下:一般应先由房屋租赁纠 纷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递交书面申请,纠纷简单或当事人要求紧急 的,也可由当事人口述,调解人员做笔录代替申请书。

通知对方 当事人参加调解,可以书面通知,也可以采取电话通知等形式。 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作行政调解书(有的也可以不制作),由双 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以备存案。

6. 行政调解有哪些工作原则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 或调解结果。 (2) 合法原则。

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平等原则。

尊重争议各方表达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平等地协 商解决利益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平 等。

(4) 优先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和争议纠纷情况,在征 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选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5) 便捷原则。行政调解应当简便、快捷、高效。

7. 什么叫行政调解

论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 作者:林万泉 发布时间:2003-12-08 13:38:53 --------------------------------------------------------------------------------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通过第三者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思想进行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互谅互让,依法自愿达成协议,由此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的范围包括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

在我国人口众多的国家里,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民事、经济等纠纷的大量发生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如何解决这些矛盾纠纷,推动社会向前发展,是我们应当思考的范畴。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国调解制度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调解制度体系。此外还有仲裁调解、律师调解等。

这些调解互有联系、互有区别,构成了我国一套完整的调解体系。对于法院调解、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已十分明确,本文不作研究。

笔者只想就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作以粗浅认识,以求抛砖引玉,***同为我国行政调解工作添砖加瓦。 二、行政调解的性质和作用 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

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我国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各个革命根据地的基层人民 *** 都负有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职责。建国后,行政调解逐步发展为多种形式,除基层 *** 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以外,法律还规定某些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调解特定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

我国行政机关的职能主要体现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两大职能上,行政调解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执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它不仅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

这是它不同于人民调解的一个重要特点。多年以来,我国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而通过调解的许多纠纷,大量的是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很少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可以说,行政调解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三、行政调解的种类 就目前而言,我国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调解的种类很多。

可以说,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遇到的纠纷,基本上都可以进行调解。但主要常指的行政调解有这样几类:(一)基层人民 *** 的调解。

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一直是我国基层人民 *** 的一项职责,这项工作主要是由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 *** 的组成人员,也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他们除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和法制宣传外,还要亲自调解大量的纠纷。(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约定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三)公安机关的调解。

我国治安处罚条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这是法律法规授予公安机关调解的权利,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四)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该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对婚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样有利于婚姻家庭的正常发展。 四、行政调解的原则和方法 行政调解也应同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端。

因此,合法和自愿是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另外,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还必须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这实质与自愿原则是紧密相联的。如果当事人不愿经过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诉讼权利。对于调解的方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