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有什么不同?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条款规定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它的内容包括行为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成立条件的必要性,根据对要式法律行为划分的标准不同,可分为以下不同的几种类型。

不要式法律行为则指不要求采用特定的形式和一定的程序,而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任何形式都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根据要式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要式行政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废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履行某种特定形式才能成立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

要式行政法律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某种方式而实施,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劳动争议仲裁必须制作仲裁书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