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谁制定的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1、制定法律需要经过法律草案提出;
2、法律草案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
4、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其中在草案提出阶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权。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一、我们国家的法律由哪些部制定的?
我们国家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立法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制定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在这里,创制意指制定一部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分别意指对已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大规模和小规模的改动;废止意指终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综上所述,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