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一般分为两类,具体指法律和国际条约。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来保护知识产权。这些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这些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的权益以及违法行为的制裁等。这些法律通常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且根据国家的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为了促进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合作,各国之间签署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标准和程序。除了WIPO公约外,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它们为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提供了合作框架和规则。
这两类渊源***同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基础,旨在促进创新、保护创造者的权益,以及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的分类
1、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2、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对于上述知识产权,中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