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

法律主观: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只要你好好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

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