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焚烧秸秆的法律条文
为防止麦收期间火灾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及时准确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整理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供各村、社区参考,请农民朋友们严格遵守,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
1、公民焚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对在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危害加油站、液化气站安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集体或国家树木死伤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补种毁坏株数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
5、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8、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焚烧秸秆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0、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